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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能放开卖了

发布时间:2020-05-31      文章分类:新闻中心      浏览量:1144      文章来源:本站

近日,福建福州市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就零售药店的发展提出了11项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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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意见》第10项明确,“允许连锁门店(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少量药食同源、滋补中药材以及地方习用的单味中药饮片开架销售。”

要知道,按照“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制度”,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现今福建福州提出可开架销售中药饮片,无疑是对药店经营的放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单体药店也可以开架销售这些中药饮片。

同时,按照《意见》,药店开架销售这类中药饮片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经营该类品种可以不设中药斗柜,但要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上标注“中药饮片(配方除外)”;其二,应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中药师从事药学咨询和质量管理工作。

药店卖这些饮片,无需处方

其实,福建福州市放开中药饮片的销售,也不是个例。早在一个月前,甘肃省发布的《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创新发展和便民服务的意见》也提出了类似的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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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至甘肃省药监局)

甘肃省意见提出,“支持药食同源产品开架销售。允许进入药食同源目录的精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凭处方开架销售。”

对比福建福州政策来看,甘肃省放开的尺度更大,不仅可以开架销售,而且还无需处方。

部分饮片开架卖,将全面放开

此外,从国家药监局在这方面的回复来看,部分中药饮片开架销售也是迟早的事。

去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就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中药饮片单品允许开架销售的提案”给出了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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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取至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谈到,对于药食同源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本着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如果仅是简单的净制、切片、包装,且包装标签上不标明“炮制规范、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就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内容中“中药材”进行分类、管理,药店可开架销售,群众在药店选购时无需处方即可购买。



 

附:福建福州11大利好药店的鼓励政策

1、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单体零售药店。药品零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立后,原发起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连锁企业分支机构的。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该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按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内容要求)。允许参与组建连锁的发起药店或被兼并重组的药店,原为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在原址申请变更为连锁门店时,企业持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医保定点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优先考虑纳入医保新政策试点。

2、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在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如果许可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受理、验收《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时,由企业提出承诺,可以不提供原租赁房屋产权或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提供复印件);但如果房屋租赁到期的,应提供新的租赁合同原件。

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省药监局《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闽药监综药流〔2019〕5号)要求,开展远程审方。对实施远程审方的门店,门店负责人应由连锁总部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相关负责人兼任,连锁门店执业药师可由总部注册的执业药师代替,但门店应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有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名应为中药学技术人员;非城区乡镇以下的门店可以是药士以上技术职称。允许连锁总部根据门店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需求,可将注册在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临时调配到门店帮助处方审核工作,但不得影响总部执业药师提供远程审方工作。

4、支持连锁门店之间按需调拨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调拨药品前应填写“门店药品调拨单”向连锁总部报备,由总部审核确认后,在系统内传至收货门店,并做好调拨药品在计算机系统的可追溯信息更新工作。

5、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企业可采取通过建立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患者顾客档案,采取一次备案,多次或多疗程登记销售(一般不超过2个月),并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登记表”(见榕市监药化〔2019〕439号附件),记录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6、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在社区、车站、商场、机场等地设置离店自动售药机或便民药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上述服务事项应向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7、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处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的问题。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8、药品连锁企业使用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首营电子资料平台交换的(或上游供货企业直接提供的)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药品首营审核资料具有同等效力,连锁门店可共享总部电子首营资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过程中应认可电子资料档案,不再要求企业同时提供纸质资料。

9、在进行兼并重组时,为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允许不暂停原有企业经营业务,给予一定时间进行原库存药品销售(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转让)。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须对库存药品实物及计算机系统库存进行盘点,保留原购进清单税票,确保票帐货相一致后,在原计算机系统做数据结存备份(含所有相关记录),在获批变更为连锁门店后,将原历史库存数据以期初盘点的形式入对应变更连锁门店的计算机系统,后续的相关记录在连锁门店系统中延续并按新门店的药品经营管理。转让的货物清单和票据,以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备查凭证。(盘点接收后的药品质量责任由并购方负责)。

10、允许连锁门店(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少量药食同源、滋补中药材以及地方习用的单味中药饮片开架销售。经营该类品种可以不设中药斗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上标注:中药饮片(配方除外),但应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中药师从事药学咨询和质量管理工作。

11、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通过自建网站(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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